纠纷调解典型案例三 | 某施工单位与某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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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临沂市交通建设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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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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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单位与某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
——专业人士参与调解成功化解建设工程纠纷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延期追加工程造价的认定;行业调解;“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基本案情
某地产住宅项目,占地面积62760㎡,建筑面积104414.66㎡,20栋楼房,共计660户。招标文件约定2021年4月开工,总包单位中标后5月份开始陆续进场进行临设施工。由于建设单位未及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延期至2021年9月份正式开工,因为疫情原因2022年3月至5月封控。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因疫情、延迟开工、分批开工等因素产生的成本增加及重新计价产生的款项共计1600万元,如不追加造价施工单位就停止施工活动。建设单位仅同意追加造价400万元。双方就赔偿及追加工程造价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于2023年5月共同决定向调解服务中心申请调解。
处理方式方法
调解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对双方当事人诉请进行了初步了解,并从调解员名册中抽取3名具有丰富工程经验的造价工程师,组成调解专家组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专家组充分发挥建设咨询服务业协会、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优势,审阅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多次赴项目现场进行调研,研判项目情况,分析确定双方争议焦点,制定调解计划、拟定调解方案。专家组收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从专业角度对施工过程进行分析、判断,认定双方的具体主张是否合法、合理。根据技术标准认定实际人工投入,核减施工单位主张122万余元;根据实际施工进度节点,核算出商砼添加剂实际费用为13.6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计算周转材料费、管理费等费用,核增建设单位主张12.7万元;结合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对疫情防控措施费进行重新计算。经过重新认定、计算,为双方具体主张分别确定合理价款,为双方进行协商提供专业意见。为了顺利促成调解,调解专家组在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前,组织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数次沟通,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事实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引导,逐步让双方对工程价款的计算和认定都有了更清晰的认知,为“面对面”调解打好基础。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调解员通过召开2次“面对面”调解会,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公平合理的原则,耐心说服、积极沟通,引导双方申请人互谅互让、换位思考,促使申请人逐渐减少分歧,最终双方都认可达成一致,顺利的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处理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某建设单位主动履行,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解纷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3〕358号)解纷要旨
该起纠纷的成功化解充分体现出专业人士参与建设工程纠纷调解的优势:一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流程熟悉,对行业法律法规熟悉,对工程建设中容易出现的争议点熟悉,能更好更准确地确定争议焦点;二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更具有说服力,建设工程纠纷最终的争议点往往是工程价款的争议,造成工程价款争议的因素又包括造价标准的选择、工程量的计算等专业技术问题,而专业技术人员本身具有专业知识和行业权威的优势,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能够给出专业的论断,说服力非常强,当事人双方容易接受。
该案的成功调解,得到当地政府、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认可,避免了当事人双方进入冗长的诉讼程序,化解了因工程纠纷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