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公路交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调动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山东省科技奖励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不断进取和自主创新的精神,旨在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路交通科技事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四条 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是授予组织及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分为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软科学四个大类。
第七条 技术开发项目主要指在公路交通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推广应用。
第八条 社会公益项目主要指公路交通行业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九条 重大工程项目,主要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重大工程中产生的成套技术、交通运输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非保密工程等。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指为公路交通行业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针,并被主管领导部门采纳或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按下列三个条件综合评定:
(一)技术创新程度和先进程度;
(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特等奖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项目技术难度非常大,在技术与方法上具有重大突破,能引领世界行业的科技发展,对推动公路交通行业的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极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一等奖应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对推动公路交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二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或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很大创新,对推动公路交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经济社会建设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已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三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在技术与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促进公路交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公路交通建设发展有明显的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由山东公路学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受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厅公路局科技管理部门的指导。
其职责是:
(一)负责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理事长会议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山东公路学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2至4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根据当年推荐(申报)项目的情况,聘请若干专家担任评审委员。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山东公路学会秘书处,负责评审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推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学会秘书处对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建立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组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推荐(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的申报范围的,均可推荐(申报)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
第二十条 推荐(申报)的项目须具备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的科学技术成果水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推荐(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申报)。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重复参加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三条 推荐(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并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二十四条 推荐(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究、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作用。
第二十五条 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2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第六章 推荐(申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每年的4月4日至4月31日为推荐(申报)期。具体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十七条 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由下列单位推荐(申报):
(一)各市公路学会组织本地区单位申报;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申报;
(三)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第二十八条 组织推荐(申报)单位应负责对推荐(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并应根据同行的意见在推荐(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组织推荐(申报)。
第二十九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书》(见附件),并附以下材料:
(一)技术研究报告(包括著作、光盘、论文和有关刊物);
(二)工作报告,说明项目立项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评估报告,如果是专利项目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由具有资质的科技情报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五)新产品应有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和由具备资质的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软件产品还应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
(七)不少于两家的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八)已获经济效益证明(要有财务公章)。
第三十条 报送材料要求:
(一)《推荐(申报)书》报送书面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4份(正本1份、副本3份),同时提供电子版1份;有关技术资料1套。
(二)“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评价简表一式25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及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山东公路学会秘书处提交推荐(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山东公路学会秘书处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推荐(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二条 评审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标准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申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形式, 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实行主审专家负责制,设置若干专业评审组,由各专业的主审专家担任专业组长,并根据评审标准,组织进行本专业组的项目评审工作,提出本专业组评审项目顺序和建议奖励等级。
第三十四条 专业组长向评审委员会说明推荐理由,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各专业组评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授奖项目建议名单。当各专业组和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特等奖及一等奖项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通过,二、三等奖项目须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评委通过。
第三十五条 对推荐(申报)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必要时进行答辩。
第三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评审委员会讨论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项目,经理事长会议审定核准后,将结果在交通行业媒体、网站上公示七天(日历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获奖单位、完成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山东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山东公路学会秘书处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推荐(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山东公路学会秘书处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申报)单位协助。推荐(申报)单位接到山东公路学会秘书处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有异议的项目山东公路学会秘书处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理事长会议审定。对放弃奖励的,弃奖责任由推荐(申报)单位自负。
第四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山东公路学会秘书处提出,由其负责通知推荐(申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山东公路学会秘书处复查并审核,报理事长会议审查、批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章 授奖
第四十三条 山东公路学会理事长会议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公示期结束并无异议的项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将以山东公路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获奖项目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奖励等级和效益的大小,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公路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