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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交通建设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临沂市交通建设协会 | 发布时间: 2019-12-04 | 755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临沂市交通建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临沂市交通建设协会,英文名称为LinYi Traffic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LYT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临沂市交通建设领域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交通建设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交通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本市交通建设行业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为全市交通建设领域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提供服务,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促进公路交通科技进步和公路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交通强国建设贡献力量,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为会员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行业良好形象,促进规范行业秩序;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与时俱进、奋力拼搏,加强交通建设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交通建设领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推动交通建设领域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为发展现代交通建设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行业主管单位是临沂市交通运输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会接受行业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与金雀山路交叉口正东方向280米(兰山区政府南门对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接受委托,承担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平等竞争,反映行业呼声、会员的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市域行业经济技术调查和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研究,为政府推进实施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进行经济决策和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提出相关建议,参与相关工作,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评审和交通建设领域各类职业、岗位培训等服务工作。

(四)接受委托,组织开展社会稳定性评价、建设工程矛盾纠纷化解、工程质量检测及事故调查工作。

(五)经审批同意,组织开展交通工程项目技术咨询,举办各类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应用新工艺(工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在交通建设领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

(六)组织开展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的宣贯培训,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和安全培训服务。

(七)发现和举荐科技人才,反映会员单位、个人、科技人员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诉求,促进科技进步。

(八)组织开展市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技术经济等级评定和安全质量技术考核。

(九)发展与省内外其他相关领域组织的联系,开展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扩大社会影响,增加社会效益。

(十)承担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一)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

(二)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凡在临沂市交通领域从事与交通建设、科学技术有关工作的个人,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1、普通会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交通建设及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多年从事公路交通工作,自学成才,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公路交通部门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以及在高等院校就读公路交通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2、高级会员:具有副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交通建设者;在本专业有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交通建设者。

3、资深会员:对交通科学技术、交通建设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本协会的发展有显著贡献的行业知名人士或在学术上造诣较深的专家、学者。

(二)单位会员条件

凡从事公路交通事业,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并参加本会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十条 下列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一)交通施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交通工程施工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

(二)交通建设勘察、设计、造价管理和科研单位,交通咨询监理单位,地方公路领域协会,高等院校等单位;

(三)交通管理、建设经营、交通设施养护单位;

(四)与交通建设和养护有关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免费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出版物或信息资料;

(七)悬挂本协会会员标志,获得在本协会网站上的会员形象宣传;

(八)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获得本协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九)要求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按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协会委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连续18个月不参加协会所组织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经理事会讨论决定被通报取消会员资格的;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本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个人会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本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30日内书面通知协会秘书长,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当理事会员缺额时,决定增补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釆用网络、电视电话等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以及本会重要人、财、物等重大变更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自然人履职时)、秘书长、监事(自然人履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自然人履职时)、秘书长、监事(自然人履职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自然人履职时)、监事(自然人履职时)、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任期5年,任期与届期相同。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除本协会理事长、秘书长为自然人外,出席会议的副理事长、监事皆为法人之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决定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并径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办公会决议。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和监督秘书处、内部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审定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审议并监督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审议并监督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向理事会报告;

(五)审议各类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报理事会批准;

(六)审定副秘书长、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审定重大业务活动和5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经营项目;

(八)组织筹备换届工作;

(九)提名下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选举;

(十)决定开展交通建设行业年度评比表彰活动。

(十一)审议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的本协会负责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本协会负责人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长办公会须制作会议记录,印发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相关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提示制止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名下一届监事人选。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监事会议事规则》《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议事规则》《会员大会议事规则》《理事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与会理事会成员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本会可适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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