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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协助发包人骗取银行开发贷,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否有效?
来源: | 作者:临沂市交通建设协会 | 发布时间: 2025-05-12 | 10 次浏览 | 分享到:

—— 文章前序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从而维护建筑工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然而,若承包人协助发包人通过虚假合同、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其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可能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受到根本性否定。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探讨此类情形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认定规则及司法裁判逻辑。

01

法律依据与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承包人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该权利的行使需以合法、诚信为前提。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性决定了其非绝对性,若承包人存在滥用权利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能丧失该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中进一步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款债权合法成立;2.承包人未放弃或限制优先权(且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3.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最长18个月)。


若承包人参与虚假行为,可能直接导致上述条件不满足。

02

承包人协助骗贷行为的法律后果


 / 案例

A公司虚增合同价骗取贷款案(2021)

最高法民申3629号

在最高院审理的某建设工程纠纷中,南通二建与发包人签订虚假合同,将工程造价从1.8亿元虚增至3.8亿元,并出具5份虚假《施工方已收到资金确认函》,套取银行贷款。


法院认为,就南通二建与佳程房产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而言,南通二建对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系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本案的关键在于,南通二建的优先受偿权与农商银行的抵押权产生冲突的情况下,两权利相较应当如何保护的问题。


农商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一方面要求审核工程进度,一方面要求建设工程的施工方南通二建出具《施工方已收到资金确认函》。农商银行的上述行为,是对其抵押权的保护。南通二建明知出具《施工方已收到资金确认函》系配合佳程房产公司获得贷款发放仍予以出具,甚至在实际收到相应工程款后将款项返还给佳程房产公司,南通二建的资金处分行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南通二建作为专业施工企业,明知虚假文件的法律后果仍主动配合,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其行为导致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且未证明优先权丧失会影响建筑工人利益,最终判定南通二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司法裁判规则

01


主观过错与行为性质

承包人协助骗贷的行为通常具有故意性,例如虚增合同价款、伪造付款凭证等,其行为已超出正常商业合作范畴,构成对金融秩序和他人权益的侵害。最高院明确指出,此类行为将导致承包人丧失优先权的事实基础。

02


损害后果的认定

若承包人行为导致工程款被挪用或虚增债务,可能直接损害银行、其他债权人及建筑工人的利益。例如,虚增的工程款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公平受偿,而建筑工人工资可能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

03


利益平衡与立法目的

优先受偿权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工程款支付以维护建筑工人权益,而非成为承包人参与违法行为的“护身符”。若承包人滥用权利,法院倾向于否定其优先权,以维护市场诚信和公平清偿秩序。

03

裁判要点的归纳与争议焦点


优先受偿权无效的情形



1

承包人存在恶意串通或欺诈行为

如虚增合同金额、伪造付款证明等,导致工程款债权真实性存疑。


2

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若承包人无法证明优先权丧失不影响工人工资支付,法院将认定其行为具有可责性。


3

违反公序良俗

骗取贷款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共利益,从而否定权利效力。


例外情形与抗辩理由



1

部分放弃的效力

若承包人仅对特定财产放弃优先权,且不影响整体债权实现,则其余部分仍可主张。


2

未实际损害他人利益

若承包人能证明骗贷资金最终用于工程,且未造成债权人损失,可能保留优先权,但实践中举证难度极高。

04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01


严格审查合同真实性

承包人应避免参与虚假合同签订,确保工程款金额与实际施工量一致。

02


规范资金流向管理

收到工程款后不得擅自返还发包人或挪作他用,需保留合法支付凭证。

03


谨慎出具书面承诺

向金融机构放弃优先权时,需明确约定范围及条件,避免概括性放弃。

04


及时行使权力

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书面催告主张优先权,避免因超期丧失权利。

05

结论


承包人协助发包人骗取开发贷的行为,本质上是对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滥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综合考量行为性质、主观过错及损害后果,严格限制此类情形下的优先权行使。


承包人若欲维护自身权益,需坚守合法合规底线,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虚假交易。唯有在诚信基础上主张权利,方能真正实现优先受偿权的立法价值——保障工程款支付、维护劳动者权益及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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