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向招标人推荐附条件中标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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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临沂市交通建设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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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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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央企招标人进行工程货物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拟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仍然存在一定的履约风险,评标报告推荐其为附条件中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在签订中标合同时要求中标人在合同条款中对履约风险另行承诺,评标委员会此种做法是否妥当?
评标委员会的此种做法不妥。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在评标报告中向招标人推荐符合中标条件的合格中标候选人,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因此,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即符合中标条件的中标候选人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义务。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附条件中标的中标候选人属于未履行评标委员会的法定义务,应予纠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实践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仍然存在履约风险,则应当区分以下两种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第一,如果中标候选人的履约风险实际上属于其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因其不符合中标条件而直接否决其投标,不得再附条件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如果中标候选人的履约风险属于已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仍然存在某些非实质性条件响应模糊、不明确或者前后矛盾,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依法启动澄清程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投标人作出符合中标条件的澄清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若拒绝澄清或者澄清内容不符合中标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直接否决其投标。
总之,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在评标阶段对所有投标人是否符合中标条件得出明确的结论,而不应当将法定评审义务转移或者推卸给招标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仅仅是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并不能完全解决违约风险问题。对于履约阶段的风险控制,更重要的措施是加强合同的拘束力、重视履约验收管理以及完善履约失信惩戒等。
作者:郭宪
作者单位: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来源:今日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