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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中不得转让债权约定的法律后果
来源: | 作者:临沂市交通建设协会 | 发布时间: 2025-05-06 | 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章前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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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笔者到某大型总包单位培训时,法务工作人员在提问环节提出两个问题:


总分包合同中约定了不得转让债权,也约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那么如果分包单位转让了债权,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总包单位能否要求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问题引发了笔者的思考,笔者执业过程中接触了众多的总包单位,这两个问题属于总包单位经常会提出的疑问。本文笔者将从这两个问题入手,探讨合同中不得转让债权的约定的法律后果。



法条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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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作为新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条规定了债权转让规则。


本文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民法典》的部分相关规定和理论通说,浅析合同中不得转让债权的约定的法律后果。


总的来说,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一方面,强调了该债权债务关系之排他性特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某些利益关系或权利。但这样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抑制债权的流通,从而减少了债权的价值。


因此法律规定,基于货币的高流通性及“占有与所有一致”的原理,对于金钱之债的转让不应有所限制,否则将会使货币功能作用大打折扣,也不利于交易的便捷进行。因此,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适当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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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行为有效通常需满足四个条件:其一,存在有效的债权;其二,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其三,存在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其四,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因此,只要不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其转让不需要获得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即可。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还是仅仅通知就可以吗?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怎么办?


《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如果是金钱债权,那么无论受让人是否知情,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都不得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受让人,债权转让有效。


如山东高院关于安某公司与中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法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给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安某公司与北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中某公司的债权450万元转让给北某公司,该转让行为已通知债务人,虽然《买卖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但该项约定不得对抗北某公司。现货款履行期已届满,故中某公司应向北某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北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转让后,债务人能否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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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债权人转让债权,以保证有关交易秩序的稳定性,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只要这一约定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债权人违反该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2022)京0106民初1510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A公司转让合同债权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如违约方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可能做出调整。如前述案件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法院认为B公司未能举证其就转让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最后酌情调整为3万元。另外,在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约定,转让人还可能需要对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对于总包单位来说,其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条款虽然无法对抗分包单位转让债权,但可针对债权转让设置合理的违约条款,以达到一定震慑作用和减少损失的效果。


来源: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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