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独著;合著须为第1或第2执笔人)。
第三章 评选机构与程序
第五条 评选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成立“山东公路优秀工程师”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部分常务理事(3-5名)和评审专家组长组成。负责“山东公路优秀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领导,审定评审结果。
(二)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秘书处。负责“山东公路优秀工程师”评审的日常工作。
(三)成立“山东公路优秀工程师”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山东公路优秀工程师”评审工作。一般为7人以上单数。
第六条 组织机构的职责与评审程序。
(一)由各市公路学会和会员单位分别推荐(2-5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连同申报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山东公路优秀工程师”评审工作办公室(即秘书处);
(二)由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与结果提交专家组评审;
(三)专家组对符合初审条件的人员进行评审,提出推荐人员名单;
(四)评审工作办公室将专家提出的推荐人员名单在山东公路学会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示期满,评审工作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提交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七条 山东公路学会发布表彰决定,表彰决定分送各推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及获奖者本人。
第八条 “山东公路优秀工程师”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山东公路学会颁发《山东公路优秀工程师证书》,予以表彰奖励;
(二)从获得“山东公路优秀工程师”中择优推荐 “中国公路百名优秀工程师”候选人;
(三)优先参加山东公路学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考察、调研活动,每年免费参加一次山东公路学会举办的培训或宣贯活动,在山东公路学会期刊免费发表论文;
(四)在山东公路学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对获奖者的优秀事迹进行宣传,并优先享受相关服务。
第五章 管 理
第九条 评选工作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保证质量,维护“山东公路优秀工程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山东公路优秀工程师”荣誉的,经山东公路学会批准,撤销获奖者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并在山东公路学会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公路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