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据此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的改革要求,将第三十三条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方式由许可改为备案,一并修改第四十三条涉及行政许可,以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涉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表述。
二是取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配发和携带车辆营运证并进行审验的要求,同时删去了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涉及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
三是删去了《条例》中有关汽车租赁的条款(涉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章第五节和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新出台的部门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对汽车租赁经营服务作出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为避免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对象保持一致,不再将汽车租赁作为《条例》的调整对象。
此外,还对《条例》中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对相关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修改。